邮局用户:
密码:
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

网站首页 | 权属市场 | 商品房网上备案 | 房改动态 | 廉租房 | 经济适用住房 | 房产论坛 | 信用档案 |
  “一费二税”开启2007年房地产调控新局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“一费二税”开启2007年房地产调控新局
作者:徐寿松    文章来源:济宁房地产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6-29    
从2月1日起,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将由先前的“预征制”转为实打实的“清算制”,
而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2倍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的政策已于1月1
日正式实施。在房价高位运行、“且调且涨”的背景下,2007年房地产税费调控的大幕已
然开启。【土地增值税下月起清算 专家表示不会影响房价 】
土地增值税“清算制”冲击波
1月16日晚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
通知》,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将实行清算式缴纳,取代现行的以“预征”为主的土
地增值税缴纳法。
业内人士介绍,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细则规定,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
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,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。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:最低的,
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(即成本)金额50%的,课税30%;最高的,增值额占扣除金额
200%以上的,课税60%。
但在实际操作中,累进税率极少被严格使用。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留下了一个
“活口”,即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,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。结果
,这一“例外”规定被普遍使用,目前各地土地增值税征收多采用预征收制。加之土地增值税是地
方税种,各地征收标准不一,一般预征额多为房屋销售价格的1%至3%。这一税率与房地产行业
的高利润明显不符。
对此,国家税务总局在《通知》中明定,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,封堵
两大漏洞:一是以分期开发拖延清算的漏洞,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,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。开发
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,应分别计算增值额;二是账目不清不能成为逃避清算的
理由,对于因账务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、扣除项目金额,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等情况,
税务机关可按当地同类企业的一般标准、且不低于预征税率的税负进行核定征收。
“土地增值税从‘预征’转为‘清算’,会压缩房地产开发的利润空间。”上海万欣房地产开
发有限公司的一位销售经理说,“清算制”是使土地增值税“恢复”到开发商应该交纳的水准,并
不是新增税负——“不是现在要多缴,而是以前少缴了”。
业内人士指出,与土地增值税对应的是开发利润并非成本,说土地增值税会“加大开发商成本”
是误读,它只会压缩高利润空间。况且,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规定,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
宅出售,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%的,可免征土地增值税。土地增值税“清算制”对房地产
业高利润究竟能有多大的冲击,关键还要严格“扣除项目”的界定,否则,开发商做大扣除项目,增
值额自然又会“缩水”。
楼市进入税收调控新阶段
即将实行的土地增值税“清算制”向外界传递了一个信号:税费政策成为2007年加强和改善
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工具。
1月1日起,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1998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
行条例》规定的基础上平均提高2倍,其中交纳税费最高的大城市土地使用税,每平方米年税额由以
前的0.5元至10元调整为1.5元至30元。同时,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
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倍的政策也正式实施。自此,土地增值税清算、土地使用税和新增建设用
地使用费提高,三者构成了土地环节的“一费二税”上调政策。2007年房地产市场税费政策调控
正式启幕。
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尹中立认为,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对楼市宏观调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,
“中国的房地产调控中,税收政策还会得到进一步的发挥。”
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教授认为:“如果现有政策尚不足以把病(房价逆调控高涨)
治好,不排除物业税适时出台。此税种在国际上通行,一般占财产税的70%至80%的比重,在我国
实施也只是迟早之事。”
看来,加大税费政策在2007年的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很可能还只是开始。
要精准“打击”不要税负转嫁
对于税收调控,普通购房人期盼能成为精准“打击”房价偏高的利器,担心税负最终又转嫁到买房
人头上。
房地产研究专家顾海波指出,联系到以往一系列税费政策对房价影响甚小甚至反向影响的事实,人
们不能不担心税负被转嫁到消费终端。譬如,2006年出台的征收20%个人所得税被认为是在房地
产交易环节“精准调控”的良策,但终被各地的“核定征收”消解。税务总局规定,对于无房屋原值凭
证、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,税务机关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%至3%核定征税。结果,地方在操作中,
所得税基本都按1%或2%的税率征收,离20%的法定征收税率相去甚远。核定征收的本意是不给逃
税者可乘之机,地方在具体“落实”中,恰恰将其变成了“合理避税”的对策。
“这不能不引起重视。”顾海波说,“税收调控能否起到预期效果,关键还是执行。”
文章录入:lixian    责任编辑:lixian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 没有了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
  • 是谁当了我的房子?
  • 实施康居工程  构建和谐社会
  • 上海市一业主没有拿到钥匙拒
  • 全球楼市涨声一片 调节房价各
  • 两会民生话题:“三板斧”砍
  • 狠抓行风建设  提升服务水平
  • 解读党的“十七大”前后房地
  • 讲述未婚情人的购房故事
  • 浅谈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
  • 建设部部长:仅靠市场根本无法
  •   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
    主办: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承办:济宁市房产管理局、济宁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备案编号: 鲁ICP备05022428号
    地址: 济宁市建设北路142号 技术支持: 济宁光大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
    邮政编码: 272100 联系电话:0537-3161169 3161167